山西汾酒集团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二审案号及详情公布
一审判决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少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属于现有的设计,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和讨论。
证据真实性存疑
在庭审过程中,阮礼祥与隆祥公司均对网页截图及承诺书的打印副本真实性表示质疑。一审法院责令汾酒公司出示承诺书的原始文件,然而汾酒公司并未履行这一要求。由于关键证据原件的缺失,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变得难以核实,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如何能够准确判定事实,让人不禁产生疑问。
授权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要求国信公司出示阮礼祥和隆祥公司授权其生产酒瓶的相关证明,但国信公司表示,他们仅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由于缺乏书面授权文件,仅凭电话沟通的说法难以证明授权的真实性。若国信公司的销售和承诺销售行为缺乏合法授权,那么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数量不明
汾酒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被指控侵犯的侵权产品是由泰山名饮公司负责销售的,该公司承诺将生产2500套,然而实际生产的数量大约只有1000套左右,并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生产商,汾酒公司本应能够掌握实际的生产数量,但却没有这么做。根据承诺书上的内容,汾酒公司应当对承诺的2500套销量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现有设计抗辩难成立
在一审阶段,汾酒公司未能证实涉案专利申请之前,酒瓶的设计已经存在。然而,在二审中,尽管他们提交了安东烧酒瓶的外观设计,并声称其早于申请日,但经过仔细对比,发现只有瓶身的一些元素相同,而人物设计部分并未公开。因此,被指控侵权的酒瓶外观并不属于现有设计,他们的抗辩理由并未得到认可。
产品价格差异
在第一审阶段,汾酒公司和国信公司提供了30年汾酒的价格信息,指出单瓶一斤装的售价为728元。然而,涉嫌侵权的产品却是三斤装的,售价高达2980元。这样的价格差距,即与三瓶一斤装30年汾酒相比相差796元,对于确定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和赔偿金额来说,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诉求部分未获支持
阮礼祥与隆祥公司请求销毁涉事模具及生产设备,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此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毁相关工具对于遏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证据不足,这一诉求未能达成。
在处理这类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时,若遇到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准确判断事实?期待大家的点赞、分享和评论。